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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
  • 2016-06-02 15:36:48
  • 来源:武汉光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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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章第十一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这是在总结多年试点经验基础上提出的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举措,对发展党内民主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活动的主体,代表的作用发挥情况,直接关系到党的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关系到党内民主建设的整体水平。党中 央历来十分重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 用的途径和形式。”试点主要从试行代表任期制和代表大会年会制两个方面进行探索。试点单位通过试行代表任期制,改变了过去代表一般只能在党的代表大会召开 期间发挥作用的状况,有利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扩大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新活力。试点情况表明,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切实可行,党内认识比较一致。 因此,党的十七大党章作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规定。

  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强调的是代表的任期与代表大会相一致,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仍然肩负和执行着代表职责,并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发 挥经常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代表在其任期内,在党的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具有八项权利与职责。(1)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2)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3)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4)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査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5)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 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6)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7) 参加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8)受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有:提出提案、提议、意见建议,以及代表进行调查研究、代表联系选举单位党员群众、代表应邀参加党内有关会议、参加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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