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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案释法
2020-07-23 08:51:04   来源:武汉光谷建设   点击: 726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9年至2013年期间,张某某以在新疆做工程需要融资周转的名义,以月利率3分至1角(3%-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包智杰、秦家红等五十余人非法吸收资金6493万元。张某某将上述资金用于修建新疆某学校校区一期工程、其他工程项目保证金、接待应酬及本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等。由于张某某做工程严重亏损,最终无力偿还的借款达1200余万元,造成多名受害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200余万元,其中最多无法偿还的个人集资款达200万元。 
【调查与处理】
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于2016年1月25日在工作中发现。经初查后,丰都县公安局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侦查。2016年1月26日,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6月3日,丰都县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丰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11月29日,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至丰都县人民法院。2017年4月17日,丰都县人民法院以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张某某未上诉。 
【法律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规定,张某某通过他人向社会公众传播吸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张某某在向亲友吸收资金过程中,通过亲友介绍不特定对象向其集资而主动予以吸收,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同时,张某某吸收他人资金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还本付息。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都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的形式,因而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但两者除了在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有所不同以外,两者在犯罪的目的上也有所不同。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具有这种目的。本案中,张某某将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已归还部分集资人的集资款,最终无力归还部分资金是因经营不善,表明张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所以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张某某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6493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余万元,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意见》规定,行为人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本案中,部分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因张某某经营不善无力归还,也有部分集资参与人完全收回了本金和利息,对于完全收回了本金和利息的集资参与人,所得利息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旦案发,往往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容易引发聚众上访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受害群众自杀等恶性事件。公安机关通过办理此案,及时制止了张某某继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避免了更多的人上当受骗,排除了社会隐患。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警示广大群众应当通过正当的渠道进行融资,不能非法集资,更不能以集资为名骗取他人钱财,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二是告诫广大群众不能参与非法集资。通过此案的办理,使广大群众意识到非法集资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参与非法集资,不仅不能得到参与者预期的高额收入,还有可能血本无归,得不偿失,从而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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