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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09-18 10:28:00   来源:武汉光谷建设   点击: 880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5)广民终字第4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元坝二建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旺苍教育局)。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旺苍县教育局(现更名为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作为招标人,发布了嘉川镇石桥小学等11所学校灾后重建项目施工招标的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38页16.2内容为: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应的定额综合单价下浮一定比例(该比例按参照中标单位综合定额让利比例)确定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结算时新增工程量部分按上述方法计算的总价再下浮8%执行。同年5月6日,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发出了投标函,在“投标函”中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若中标,在中标通知书的期限内与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按招标文件和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同月19日,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向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为4325059.01元。同月22日,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和“施工合同”,约定旺苍县三江镇中心小学校教学综合楼、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总价款为4325059.01元,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构成合同文件。同年9月23日,双方再次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增加三通一平、主体设计变更及附属工程等工程项目,同时约定:工程结算时以县评审中心审核后确认的变更造价为依据,最终价款以审计结论为准。该工程于2009年6月1日开工,2010年8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后,四川万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旺苍县审计局的委托,对旺苍县三江镇中心小学校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并于2012年1月4日出具了万锦公司结审字(2012)001号关于三江镇中心小学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结算审核报告,确认该工程存在多计工程项目、多记工程量、多记材料价格和多取费用等情况;送审金额为6458940元,审定金额为5972597元,审减金额486343元。2012年1月20日,双方在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字确认。
【案件争点】
双方施工合同中对新增工程的价款计算标准的约定与双方的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是否应以招、投标文件为准。
【裁判要旨】
根据双方“施工合同”17.5条约定:竣工结算,发包人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或审计部门对该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在“补充协议”第5条又约定:工程结算时以县评审中心审核后确认的变更造价为依据,最终价款以审计结论为准。双方选择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四川万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系受旺苍县审计局的委托对本案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其所出结论代表了旺苍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后因该结论经举报可能存在错误,旺苍县审计局会同旺苍县建设局依职权重新进行了复核,出具新的审计结论,对前一审计结论纠错并无不当。旺苍县审计局的审计权来源于《审计法》,参与本次复核审计的成员具有审计员资格,其审计程序合法。对于复审中审减的部分,上诉人认为新增工程量部分价款应当按照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按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下浮5%计价,但根据双方招投标文件约定:对新增工程部分按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应的定额综合单价下浮一定比例(该比例按参照中标单位综合定额让利比例)确定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结算时新增工程量部分按上述方法计算的总价再下浮8%执行。同时在“补充协议”第九条还约定,若本协议与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部分,以国家、省、市、县政策规定为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9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2条“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的规定,上诉人元坝二建司与被上诉人旺苍县教育局在“施工合同”中对新增工程的价款计算标准的约定与双方的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和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规章,应以招、投标文件为准。旺苍县审计局复核中按招、投标文件的约定进行审计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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